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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食品名稱中通用名申報與審評要求有哪些?

更新時間:2024-12-11 14:22 點擊次數:

保健食品申報

  1.通用名應以產品原料名稱來命名。原料名稱應與國家標準規定的內容一致;沒有國家標準的,應與地方標準、行業標準等規定的內容一致。如“田七”應規范為“三七”。
  2.通用名以原料簡稱命名的,其簡稱不能產生歧義、誤導,或組合成違反其他命名規定的含義。如靈芝、丹參,不宜簡稱為“靈丹”。
  3.保健食品原料為單一原料的,應以原料名稱或原料名稱簡稱為通用名。
  4.保健食品為多種原料復配的,應以主要原料的名稱或簡稱作為通用名,原則上不宜超過三種原料。主要原料應結合產品配方依據、各原料功效主次、用量高低等因素確定,并提供相應說明及依據。復配產品不得以單一原料作為通用名。
  5.以原料或原料簡稱以外的表明產品特性的文字作為通用名或通用名部分的,應結合原料標準、生產工藝、品牌定位等提供通用名能夠表明產品主要原料等特性的說明及依據。如靈芝孢子粉經過破壁工藝,可用“破壁靈芝孢子粉”命名。
  已獲得批準證書的保健食品,其產品名稱除不符合本條款規定外,符合本指南其他相關規定的,申請人可提出充分合理的理由申請保留原產品名稱。不申請保留原產品名稱或申請更名的,應該符合本指南規定。允許在重新確定的產品名稱后括號內標注原產品名稱,并使用至下一個有效期結束。
  6.保健食品中原料系對來源于動植物的全部或部分物質采用特殊工藝純化提取(如純化、代謝、發酵、結構修飾等)致物質基礎發生改變的,不得以該物質來源的動植物名稱命名。如“大豆異黃酮”不宜以“大豆”命名。
  7.營養素補充劑產品應以全部維生素或礦物質等營養素原料為通用名,不得以產品配方中部分維生素或者礦物質為通用名。含有三種及以上維生素和/或礦物質的,可命名為“多種維生素礦物質”或“多種維生素或礦物質”。
  8.備案營養素補充劑類保健食品通用名按照《保健食品原料目錄(一)》中原料名稱名稱的營養素排列順序命名。含有三種及以上維生素和/或礦物質的,可命名為“多種維生素礦物質”或“多種維生素或礦物質”;配方中僅使用一種化合物做原料的,可以以原料目錄內化合物名稱作為產品名稱的通用名(另有特殊要求的除外),如以“L-抗壞血酸鈉”、“碳酸鈣”命名。不宜用“維C”、“VC”、“Vc”或“Ca”等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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