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提供轉讓方和受讓方主體登記證明文件復印件;
(2)提供原注冊證書及其附件復印件;
(3)提供樣品生產企業質量管理體系符合保健食品生產許可要求的證明文件復印件、委托加工協議原件、樣品試制場地和條件與原注冊時是否發生變化的說明;
(4)提供產品配方材料、生產工藝材料等產品原始申報資料以及標簽說明書樣稿、3個最小銷售包裝樣品等材;
(5)需要改變產品名稱的,應提供變更后的名字,以原料或原料簡稱以外的表明產品特性的文字,作為產品通用名的,還應提供命名說明,使用注冊商標的,應提供商標注冊證明文件;
(6)提供三批樣品的標志性成分、衛生學和穩定性試驗報告;
(7)支付受托方費用并積極配合受托方工作。
(1)撰寫技術轉讓資料;
(2)完成合同公證工作;
(3)進行技術轉讓資料復印及資料提交工作;
(4)對審評意見進行補充、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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