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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醫療機構應用傳統工藝配制中藥制劑備案

更新時間:2024-02-22 09:37 點擊次數:

江蘇省醫療機構應用傳統工藝配制中藥制劑備案管理實施細則

江蘇省醫療機構應用傳統工藝配制中藥制劑備案管理實施細則(試行)

為認真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法》(以下簡稱《中醫藥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以下簡稱《藥品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做好江蘇省醫療機構應用傳統工藝配制中藥制劑(以下簡稱“傳統中藥制劑”)備案管理工作,促進其健康、有序發展,根據原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關于對醫療機構應用傳統工藝配制中藥制劑實施備案管理的公告》(2018年第19號)有關要求,本著“傳統中藥制劑備案管理,醫療機構負總責、信息公開、社會監督、加強監管”的原則,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江蘇省醫療機構應用傳統工藝配制中藥制劑備案管理實施細則(試行)》。
一、備案管理的傳統中藥制劑范圍
(一)由中藥飲片經粉碎或僅經水或油提取制成的固體(丸劑、散劑、丹劑、錠劑等)、半固體(膏滋、膏藥等)和液體(湯劑等)傳統劑型;
(二)由中藥飲片經水提取制成的顆粒劑以及由中藥飲片經粉碎后制成的膠囊劑;
(三)由中藥飲片用傳統方法提取制成的酒劑、酊劑。
二、不得備案的情形
醫療機構所備案的傳統中藥制劑應與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所載明的診療范圍一致。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備案:
(一)《醫療機構制劑注冊管理辦法(試行)》中規定的不得作為醫療機構制劑申報的情形;
(二)與市場上已有供應品種相同處方的不同劑型品種;
(三)中藥配方顆粒;
(四)其他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制劑。
三、各方責任
(一)醫療機構應嚴格論證傳統中藥制劑立題依據的科學性、合理性和必要性,并對其配制的傳統中藥制劑實施全過程質量管理,對制劑安全、有效負總責。
(二)制劑受托配制單位應當具備與配制該制劑相適應的配制和質量保證條件,按照備案的處方、工藝配制,保證制劑質量,履行與委托醫療機構依法約定的義務,承擔相應的合同責任和法律責任。
(三)江蘇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組織實施本省傳統中藥制劑的備案管理,以及配制、使用的監督管理;各設區市局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負責對轄區內已備案傳統中藥制劑的使用情況實施日常監管。
四、傳統中藥制劑備案程序
(一)醫療機構注冊。醫療機構登錄江蘇省傳統中藥制劑備案系統填寫基本信息,提交注冊(網址:http://218.94.26.174:8081)。
(二)備案申請。注冊通過后,醫療機構在江蘇省傳統中藥制劑備案系統內填寫制劑備案信息,以PDF格式或掃描件形式上傳、保存并提交備案電子資料(首次備案、變更備案、年度報告)。相同內容的紙質資料一式3份報送至江蘇省藥品監督管理局行政許可受理中心。
(三)接受與簽收。江蘇省藥品監督管理局行政許可受理中心收到醫療機構提交的傳統中藥制劑備案資料后,應在5個工作日內進行簽收。
(四)備案。江蘇省藥品監督管理局應在30個工作日內對已提交的傳統中藥制劑備案資料進行審核,對審核通過的傳統中藥制劑給予備案并公開備案基本信息。公開信息包括:傳統中藥制劑名稱、醫療機構名稱、配制單位名稱、配制地址、備案時間、備案號、配制工藝路線、劑型、不良反應監測信息。傳統中藥制劑備案中的內控制劑標準、處方、輔料、工藝參數等資料不予公開。
五、傳統中藥制劑備案資料要求
醫療機構應當提交以下資料:
(一)《醫療機構應用傳統工藝配制中藥制劑備案表》原件(格式見附件1)。
(二)制劑名稱及命名依據。制劑規范名稱按照原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關于發布中成藥通用名稱命名指導原則的通告》(2017第188號)有關規定執行。
(三)立題目的和依據;同品種及該品種其他劑型的市場供應情況。
(四)證明性文件,包括:
1.《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復印件、《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復印件。
2.醫療機構制劑或者使用的處方、工藝等的專利情況及其權屬狀態說明,以及對他人的專利不構成侵權的保證書。
3.直接接觸制劑的包裝材料和容器的注冊證書復印件或核準編號。
4.未取得《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或《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無相應制劑劑型范圍的,醫療機構還應當提供以下資料:
(1)委托配制中藥制劑雙方簽訂的委托配制合同復印件;
(2)制劑受托配制單位的《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或《藥品生產許可證》復印件。
(五)說明書及標簽設計樣稿。說明書及標簽內容應符合《藥品說明書和標簽管理規定》(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令2006年第24號)有關規定;制劑說明書參考《關于印發中藥、天然藥物處方藥說明書格式內容書寫要求及撰寫指導原則》(國食藥監注〔2006〕283號)書寫。
(六)處方組成、來源、理論依據及使用背景情況。
(七)詳細的配制工藝及工藝研究資料,包括工藝路線、所有工藝參數、設備、工藝研究資料及文獻資料。
(八)質量研究的試驗資料及文獻資料。
(九)內控制劑標準及起草說明。制劑規格表述應遵循原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關于發布中成藥規格表述技術指導原則的通告》(2017年第219號)有關規定。
(十)制劑的穩定性試驗資料。根據穩定性試驗結果確定制劑的有效期。
(十一)連續3批樣品的自檢報告書。
(十二)原、輔料的來源及質量標準,包括藥材的基原及鑒定依據、前處理、炮制工藝、有無毒性等。
(十三)直接接觸制劑的包裝材料和容器的選擇依據及質量標準。
(十四)主要藥效學試驗資料及文獻資料。
(十五)單次給藥毒性試驗資料及文獻資料。
(十六)重復給藥毒性試驗資料及文獻資料。
處方在本醫療機構具有5年以上(含5年)使用歷史的,其制劑可免報資料項目(十四)至(十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報送資料項目(十五)(十六):
1.處方中含法定標準中標識有“劇毒”“大毒”及現代毒理學證明有明確毒性的藥味;
2.處方組成含有十八反、十九畏配伍禁忌。
以上資料項目中的(六)至(十),醫療機構可參考附件2、3、4、5、6的要求進行研究。
已取得批準文號的傳統中藥制劑,在該批準文號有效期屆滿后,不予再注冊,符合備案要求的,可提交原批準證明文件及其附件的復印件,以及資料(一)、(四)、(七)、(九),按規定進行備案;對此前已受理的此類制劑注冊申請,申請人可選擇申請撤回,向江蘇省藥品監督管理局備案。
六、傳統中藥制劑變更備案要求
(一)傳統中藥制劑處方不得變更,其他備案信息不得隨意變更。
(二)已備案的傳統中藥制劑,涉及中藥材標準、中藥飲片標準或者炮制規范、炮制及生產工藝(含輔料)、包裝材料、內控制劑標準、配制地址和委托配制單位等影響制劑質量的信息發生變更的,備案醫療機構應當提交變更情況說明及相關證明文件、研究資料,按上述程序和要求向江蘇省藥品監督管理局進行變更備案。變更備案完成后,傳統中藥制劑將獲得新的備案號。
(三)其他信息發生變更的,備案醫療機構可通過江蘇省傳統中藥制劑備案系統自行更新相應的備案信息,原備案號不變。
七、年度報告
醫療機構應當于每年1月10日前按上述程序和要求,向江蘇省藥品監督管理局匯總提交上一年度所配制的傳統中藥制劑年度報告,年度報告包括變更情形、臨床使用數據、質量狀況、不良反應監測等信息。年度報告備案完成后,原備案號不變。
八、監督管理
(一)江蘇省傳統中藥制劑備案系統自動公開傳統中藥制劑備案的基本信息,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二)醫療機構配制傳統中藥制劑應當取得《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未取得《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或者《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無相應制劑劑型的醫療機構可委托符合條件的單位配制,同時向江蘇省藥品監督管理局遞交委托配制備案資料。傳統中藥制劑配制應符合《醫療機構制劑配制監督管理辦法(試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局令2005年第18號)有關規定。醫療機構配制傳統中藥制劑未依法備案,備案資料不真實,以及未按備案資料要求進行配制的,應當依據《中醫藥法》第五十六條進行查處。
(三)傳統中藥制劑不得在市場上銷售或者變相銷售,不得發布醫療機構制劑廣告。
(四)傳統中藥制劑限于取得該制劑品種備案號的醫療機構使用,一般不得調劑使用;需要調劑使用的,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執行。
(五)備案信息作為監管部門監督檢查的重要依據。
(六)監管部門在監督檢查中發現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醫療機構該制劑品種的備案,并在江蘇省傳統中藥制劑備案系統通知公告欄公開相關信息,公示30天后,刪除備案展廳內備案記錄。
1.備案資料與配制實際不一致的;
2.屬于本公告第三條規定的不得備案情形的;
3.質量不穩定、療效不確切、不良反應嚴重或者風險大于效益的;
4.不按要求備案變更信息或履行年度報告的;
5.其他不符合規定的。
本細則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附件:1.醫療機構應用傳統工藝配制中藥制劑備案表
          2.醫療機構應用傳統工藝配制中藥制劑處方組成、來
           源、理論依據及使用背景情況資料要求
          3.醫療機構應用傳統工藝配制中藥制劑配制工藝及
           工藝研究資料要求
          4.醫療機構應用傳統工藝配制中藥制劑質量研究的
           試驗資料及文獻資料要求
          5.醫療機構應用傳統工藝配制中藥制劑內控制劑標
           準及起草說明資料要求
          6.醫療機構應用傳統工藝配制中藥制劑穩定性試驗資料要求
 
附件1

醫療機構應用傳統工藝配制
中藥制劑備案表

 
編號:
聲明
我們保證
①本次備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和《醫療機構制劑注冊管理辦法(試行)》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
②備案內容及所有備案資料均真實、來源合法、未侵犯他人的權益;
③一并提交的電子文件與打印文件內容完全一致。
如有不實之處,我們承擔由此導致的一切法律后果。
備案事項
備案類型 □首次           □變更        □年度報告
備案事由  
制劑基本信息
制劑名稱 通用名稱   劑型   規格   有效期  
漢語拼音  
處方
(含輔料)
 
處方在本醫療機構是否具有5年以上(含5年)使用歷史 □是 □否
處方中藥味是否存在以下情形 含法定標準中標識有“劇毒”“大毒”及現代毒理學證明有明確毒性的藥味 □是 □否 備注
含有十八反、十九畏配伍禁忌 □是 □否
配制工藝
(含輔料)
 
功能主治  
用法用量  
輔料信息 名稱   生產企業  
執行標準  
包裝材料信息 名稱   生產企業  
執行標準  
備案機構信息
名稱  
《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登記號   有效期限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 □有 有無此
配制范圍
 □有 編號   有效
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日
 □無  
□無
制劑配制信息 
是否委托配制 □否 制劑配制地址  
□是 制劑配制單位名稱  
《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 □是
 
編號   有效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藥品生產許可證》 □是
 
制劑配制地址  
聯系人   電話  
制劑配制單位法人代表 (簽字)  
 (公章)
               年    月  日
 
備案變更信息(變更備案時填寫)
序號 歷次備案號 變更時間 變更內容 變更原因概述
         
         
         
年度報告信息(年度報告時填寫)
報告年度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配制的總批次數:
內控制劑標準全檢不合格的批次數:
使用數量:
變更情形匯總 變更內容 變更時間 對應的備案號
     
     
     
不良反應監測情況 不良事件/反應報告         □有     報告例數:
□無
風險控制主要措施          □有   主要措施: 
□無
備案資料 無需 備注
□《醫療機構應用傳統工藝配制中藥制劑備案表》原件
 
       
□制劑名稱及命名依據
 
       
□立題依據和目的、同品種及其他劑型中藥制劑的市場供應情況
 
       
□證明性文件
 
       
□標簽及說明書設計樣稿
 
       
□處方組成、來源、理論依據以及使用背景情況
 
       
□詳細的配制工藝及工藝研究資料
 
       
□質量研究的試驗資料及文獻資料
 
       
□制劑的內控標準及起草說明
 
       
□制劑的穩定性試驗資料
 
       
□連續3批樣品的自檢報告書
 
       
□原、輔料的來源及質量標準,包括藥材的基原及鑒定依據、前處理、炮制工藝、有無毒性等        
□直接接觸制劑的包裝材料和容器的選擇依據及質量標準
 
       
□主要藥效學試驗資料及文獻資料
 
       
□單次給藥毒性試驗資料及文獻資料
 
       
□重復給藥毒性試驗資料及文獻資料        
□變更研究資料        
□變更情形年度匯總        
□質量情況年度分析        
□使用、療效情況年度分析        
□不良反應監測年度匯總        
□其他資料:
 具體資料名稱:
       
備案負責人   職位   電話  
聯系人   職位   電話   傳真  
法定代表人 (簽名)  
 
                          (加蓋公章處) 
                          年    月  日
  
                                                               
 
 
 
 
 
 
附件2

醫療機構應用傳統工藝配制中藥制劑處方
組成、來源、理論依據及使用背景情況資料要求

 
撰寫處方組成、來源、理論依據以及使用背景情況的目的在于說明已有研究基礎對備案品種擬主治病證的安全性、有效性的支持程度,應反映其研究基礎、研究目的、研究思路和研究過程,要注意突出中醫藥特色,強調中醫藥理論的指導作用和中醫臨床應用經驗的支持作用。
一、處方組成
應列出處方的全部組成(藥引應作為藥味列出)、各藥味劑量(一日用生藥量)、功能主治、擬定的用法用量。
處方中各藥味的名稱,要使用《中國藥典》或地方藥材標準中采用的正名,《中國藥典》未收載的品種,用省級標準中的正名,炮制品需注明。各藥味按方中君、臣、佐、使或主藥、輔藥的順序依次排列。
應明確處方藥味的標準來源,是否含有法定標準中標識有毒性及現代毒理學證明有毒性的藥材,是否含有十八反、十九畏配伍禁忌,各藥味用量是否超過標準規定,應附安全性方面證明資料,確保用藥安全。
應根據制劑的處方特點和中醫藥組方理論,確定其合理的功能主治,使用中醫術語表述;擬定的主治病證應注意對中醫病名、癥候分型、癥狀等方面進行合理限定。
二、處方來源
應詳細說明處方來源、應用、篩選或演變過程及篩選的依據等情況。
如為本醫療機構協定處方、臨床經驗方應詳細說明處方來源、應用、篩選或演變過程及篩選的依據等情況,提供處方的科室、負責人等;其他來源的處方如古代經典名方等應說明其具體出處、演變情況以及在本醫療機構臨床應用的相關情況。
已有臨床應用經驗的應該根據實際應用情況提供有效性和安全性方面的信息。
三、理論依據
應運用中醫藥理論對主治病證的病因、病機、治法進行論述,并對處方的基本配伍原則(如君、臣、佐、使等)及組成藥物加以分析,以說明組方的合理性,應圍繞制劑的研究目的,從主治病證、處方用藥等方面進行古今文獻綜述,以進一步說明立題依據的科學性。應注意引用文獻資料的真實性和針對性,注明文獻出處,同時注意文獻的可信度和資料的可靠性。
四、使用背景情況
處方如來源于臨床醫生的經驗方,應說明臨床應用基礎及使用歷史。使用背景情況應詳細客觀描述臨床醫生的姓名、處方起源、處方固定過程、應用劑型、用法用量、功能主治等,固定處方使用起始時間、使用人群、合并用藥情況、臨床療效情況等。
如處方在本醫療機構具有5年以上(含5年)使用歷史,應提供相應基本方的佐證材料(如醫師處方,科研課題記錄,臨床調劑記錄等),并提供100例以上臨床病歷匯總表和療效總結,匯總表至少包括姓名、年齡、性別、身份證號碼、門診號或住院號、就診時間等信息。
 
附件3

醫療機構應用傳統工藝配制中藥制劑配制工藝及工藝研究資料要求

 
詳細的配制工藝及工藝研究資料。包括工藝路線、所有工藝參數、設備、工藝研究資料及文獻資料。
配制工藝的研究資料的撰寫一般可分為制劑處方、制法、工藝流程圖、工藝研究、中試研究及參考文獻等內容。研究資料的整理必須以原始實驗結果和數據為基礎。要求數據準確、圖表清晰、結論合理。
1.處方。列出確定的處方組成藥味及用量,輔料種類及用量。一般按1000個制劑單位(如1000片,1000g,1000ml)的成品量進行折算。
制法。列出工藝研究確定的詳細制法及工藝技術參數。如處方中共多少味藥,各藥味處理的關鍵工藝與質量控制參數;如中藥材粉碎度(用“粗粉”、“中粉”、“細粉”、“極細粉”等表示,不列篩號)、提取方法、溶媒種類及其用量、提取溫度、提取時間、提取次數、浸膏的相對密度(標注溫度)、濃縮干燥方法及溫度,藥引、輔料(如防腐劑、矯味劑等)種類及用量、制成品的總量等。
工藝流程圖。將確定的工藝制成框圖,標出工藝技術參數。
2.配制工藝研究
一般包括中藥原料的來源與前處理、提取工藝研究、制劑成型工藝研究、中試研究。
2.1中藥原料的來源與前處理
中藥原料的來源與前處理是保障中藥制劑安全、有效、可控的首要步驟,一般包括中藥原料的來源與鑒定和檢驗、炮制與加工、投料形式等。
中藥材應確定來源,提供資料說明藥材的基原(包括科名、中文名、拉丁學名)、藥用部位、產地、采收期、產地加工和保存方法。對于藥材基原易混淆品種,均需提供藥材基原鑒定報告。多基原的藥材須固定基原,藥材質量隨產地不同而有較大變化時,應固定產地,提倡使用道地藥材。藥材質量隨采收期不同而明顯變化時,應固定采收期。
投料前原藥材或飲片必須符合相應質量標準方能使用。此外,還應根據方劑對藥性的要求,結合藥材質地、特性和不同提取方法的需要,對藥材進行凈制、切制、炮炙、粉碎等加工處理。
中藥制劑原則上應以中藥飲片投料,其他需特殊處理的應根據制劑配制的需求確定其投料形式并提供相關研究資料。
2.2提取工藝研究
傳統中藥制劑的提取工藝一般包括提取、濃縮及干燥等。
提取工藝 一般需對溶媒、工藝條件進行選擇,確定工藝參數,可采用單因素或多因素、多水平(如正交試驗)等方法,對溶媒種類、提取時間、提取次數及溶媒的濃度、用量等進行考察。應進行方法的必要性、可行性、安全性等項目的研究,提供相應的研究資料。
濃縮和干燥工藝 應依據提取所得物料的理化性質、制劑成型的要求以及影響濃度、干燥效果的因素,選擇相應的工藝路線,使之達到要求的相對密度或含水量,以便于制劑成型。對于含揮發性、熱敏性成分的物料應注意濃縮和干燥可能造成的損失。
濃縮應提供濃縮程度、溫度、壓力、時間等主要的工藝參數;干燥應提供浸膏的相對密度、溫度、時間等主要的工藝參數。
2.3制劑成型工藝研究
應充分考慮臨床需要和制劑性質,借鑒傳統組方、用藥理論和經驗、結合生產實際,選擇具有代表性的指標對關鍵工藝參數進行優選,明確工藝參數,做到工藝合理,實現制劑的穩定、可控。
劑型選擇 應全面考慮臨床適應癥、用藥對象、藥物性質、處方劑量、藥物的安全性以及使用、貯藏、運輸等各種因素。可以通過提供文獻資料或實驗依據來闡明劑型選擇的合理性與必要性。
制劑處方研究 應提供包括選擇輔料的目的、試驗方法、結果(數據)和結論等在內的研究資料。
選用的輔料應不與藥物發生不良相互作用。在滿足制劑劑型成型、穩定、作用特點的前提下,盡量少用或不用輔料。所用輔料一般應符合藥用要求,且應提供合法來源,并有固定的供應商。輔料經檢驗合格后方可使用。
成型工藝研究  一般應考慮成型工藝路線和制備技術的選擇,應注意實驗室條件與中試和生產的銜接,考慮大生產制備的可行性、適應性。
對單元操作或關鍵工藝,應進行考察,以保證質量的穩定。應提供詳細的制劑成型工藝流程,各工序技術條件試驗依據等資料。在制劑過程中,對于含有有毒藥物以及用量小而活性強的藥物,應特別注意其均勻性。
由于工藝的多元性、復雜性以及研究中的實驗誤差,工藝優化的結果應通過重復和放大試驗加以驗證。選擇客觀的、可量化的評價指標,以進行制劑性能與穩定性評價。
直接接觸制劑包裝材料和容器的選擇 包裝材料和容器是制劑的組成部分,應符合相關要求。在選擇包裝材料和容器時,可以通過對同類藥品及其包裝材料和容器的文獻調研,為包裝材料和容器的選擇提供參考,并通過穩定性試驗進行考察。
2.4中試研究
中試研究是對實驗室工藝合理性研究的驗證與完善,是保證制劑【制法】達到生產可操作性的必經環節。供質量標準、穩定性、藥理與毒理、臨床研究用樣品應是經中試研究的成熟工藝制備的產品。
投料量原則上應不少于制劑處方量(以制成1000個制劑單位計)的10倍。
應提供至少3批中試研究數據,包括批號、投料量、輔料用量、半成品量、成品量及成品率,并提供中國藥典制劑通則要求的一般質量檢查、微生物限度檢查等的結果。
以表格列出中試使用設備的型號及技術參數。

 
 
附件4

醫療機構應用傳統工藝配制中藥制劑質量研究
的試驗資料及文獻資料

 
1.制劑用藥材(飲片)質量標準
分別列出處方中各藥味的來源及出處,應來源于國家標準或省級藥材標準、中藥飲片炮制規范。
2.質量研究的內容及其具體要求
2.1性狀
對制劑除去包裝后的直觀狀況,按照顏色、外形、氣味、味覺(外用藥和毒劇藥不描述味覺)依次進行描述。有包衣的片劑或丸劑還應對去除包衣后的片芯或丸芯進行描述;膠囊劑應除去囊殼后就內容物進行描述。根據樣品實際觀察情況可規定顏色范圍;如用兩種色調復合描述顏色時,則以后一種色調為主。
2.2鑒別
參考文獻資料,結合處方藥味的現代研究成果,對制劑進行鑒別研究。研究建立的鑒別方法應滿足專屬性強、靈敏度高、重現性好、操作簡便等基本要求。進行鑒別研究時應遵循如下幾條原則:
a)應首選方中的君藥、臣藥、貴細藥、毒劇藥進行鑒別研究,選擇鑒別藥味還應結合藥物本身的基礎研究工作進展情況,對于成分不明確、通過實驗摸索鑒別特征不明顯、專屬性差或處方中用量較小而不能檢出者應根據研究結果予以說明。
b)大類化合物的理化鑒別(試管反應、顏色反應),由于其專屬性差,一般不提倡列入質量標準正文中;若要采用,應在質量標準起草說明中對專屬性進行相關說明。
c)含生藥原粉入藥的品種可研究建立顯微鑒別項。但不具鑒別意義的組織(如導管、淀粉粒、薄壁細胞等)不應作為鑒別特征。制劑中不同藥味顯微特征在標準正文中的描述應按藥典的格式和術語,以處方的排列順序逐個描述,明確顯微特征所對應的藥材歸屬。
d)薄層色譜鑒別是色譜鑒別中最常用的方法之一,研究中必須注意方法的專屬性。在進行樣品前處理時要考慮方中其他藥味所含成分的影響,研究中必須設置陰性對照。
2.3 檢查
檢查項下包括反映制劑的安全性與有效性的試驗方法和限度、均一性與純度等制備工藝要求等內容。在進行檢查項目的質量研究時,應關注以下幾個方面:
a)若制劑處方中含有法定標準注明的毒性、大毒或劇毒的藥材,應研究建立毒性成分的限量檢查項。一般采用薄層色譜法或高效液相色譜法對毒性成分的限量進行控制。
b)含礦物藥的中藥制劑,應對重金屬和砷鹽的含量進行測定研究,視研究結果納入標準正文;含動物類藥材/飲片的制劑,應檢查沙門氏菌。
c)不同劑型應按《中國藥典》要求進行微生物限度檢查,同時還應提供分析方法驗證資料。
各類制劑,除另有規定外,均應符合《中國藥典》四部各制劑通則項下的有關規定。
2.4浸出物
若指標性/標志性成分的含量低于萬分之一,或通過研究,有些品種或劑型(如黑膏藥)確實無法建立含量測定方法時,可研究建立浸出物測定方法作為質量控制方法。研究過程中應重點關注提取溶劑的選擇、溶劑的用量、提取方法的考察、重復性及耐用性等。
2.5含量測定
參考文獻資料,結合目標藥味的現代研究進展情況,對制劑進行含量測定研究。研究建立的含量測定方法應滿足專屬、準確、靈敏、重現性好的基本要求。進行含量測定研究時應遵循如下幾條原則:
a)含量測定的目標成分一般為單一化學成分,也可以為大類化學成分(如總黃酮、總皂苷、總生物堿等)。
b)應首選處方中的君藥(主藥)、貴細藥、毒劇藥進行含量測定研究。對法定標準中已有含量測定方法的毒性藥味,應研究建立毒性成分的含量測定方法,視情況納入質量標準正文中,并規定上、下限。量微者規定限度,列入檢查項中。
c)對上述首選藥味基礎研究薄弱或測定過程中干擾成分多,可依次選定臣藥等其它藥味進行含量測定研究。
d)按照《中國藥典》四部“藥品質量標準分析方法驗證指導原則”對所建立的含量測定方法進行方法學考察。
3.質量標準(草案)正文
建立質量標準的目的在于指導制劑的配制、控制其質量,保證使用的安全、有效。檢測項目的設置應遵循“科學、專屬、靈敏、快速”的原則。標準內容視研究情況應包括或部分包括如下項目:品名、處方、制法、性狀、鑒別、檢查、浸出物、特征圖譜或指紋圖譜、含量測定、功能與主治、用法與用量、注意、規格、貯藏等。并參照《中國藥典》規范格式及文字描述。
4.質量標準起草說明
4.1質量標準正文中的鑒別、檢查、浸出物、含量測定等質量指標應有相應的檢測方法,且方法須具備可操作性與重現性,并有明確的結果判定。除具體品種項下的特殊要求外,上述項目中所有涉及檢驗的方法與技術均按《中國藥典》四部的要求執行,如采用《中國藥典》四部以外的特殊方法或技術應在質量標準正文中予以具體描述。
4.2質量標準正文中的格式、術語及符號的含義和計量單位應符合《中國藥典》凡例的規定。檢驗檢測所需的對照品或對照藥材(或對照提取物)應為中國食品藥品檢定研究院(以下簡稱“中檢院”)或國家標準物質中心提供的、可溯源有證標準物質。所使用對照物質的來源、批號等信息必須在申報資料中注明。
4.3所使用的試劑、試藥、試液、指示劑、緩沖液、滴定液等均應符合《中國藥典》的有關規定,或按《中國藥典》四部通則的規定制備;若《中國藥典》沒有收載的,應在質量標準正文中以注解的形式列出其配制方法,并在起草說明中加以注明。
4.4標準中各項目限度的規定,應結合實際,保證中藥制劑在配制、貯藏和使用過程中所必須達到的基本質量要求。
4.5中文名的命名應遵循《中成藥通用名稱命名技術指導原則》,漢語拼音按新華字典進行相應標注。
4.6處方。應對處方的來源、各藥味法定標準的收載情況、產地等作出說明。
處方中的全部藥味一般應為法定藥品標準收載品種。單味制劑不列處方,但須在制法中說明藥味及處方量;復方制劑的處方應列出全部藥味的名稱及其用量,名稱應與法定標準名稱一致;藥材名應為法定標準收載名稱,炮制品需注明。藥味的排列順序應根據“君、臣、佐、使”的組方原則排列。
所用藥材應明確品種來源,對于多品種來源的藥材如僅用一個或部分來源的應在質量標準中予以明確。來自瀕危物種的藥材,應符合國家的相關規定,采用合法來源的藥材入藥。
處方量應以制成1000個制劑單位的成品量進行標注。
4.7制法。應根據制備工藝寫出簡明的工藝流程,主要記載規定工藝中的主要步驟和必要的技術參數。如處方中各藥味的提取、分離、濃縮、干燥等步驟及必要的條件。如標明提取溫度、溶媒的種類、提取時間、次數;濃縮(干燥)的方式和溫度;粉碎工藝應注明粉碎度(用“粗粉”、“中粉”、“細粉”等表示);成型工藝標明采用的制備方法;輔料應注明名稱;各種劑型均應標明制成總量或與藥典相應劑型表述一致。
4.8性狀。對制劑除去包裝后的直觀狀況,按照顏色、外形、氣味、味覺(外用藥和毒劇藥不描述味覺)依次進行描述。
4.9鑒別。若質量標準正文中收載顯微鑒別項,應對每味藥顯微特征的“特征性”進行說明,并繪制顯微特征圖或提供照片。對于薄層色譜鑒別,應對樣品的前處理、薄層板及展開劑的選擇進行詳細說明,還應參照現行版《中國藥典》四部“藥品質量標準分析方法驗證指導原則”進行專屬性和耐用性等項目的考察。提供薄層鑒別色譜彩色照片及所使用對照物質的來源、批號等信息。
4.10檢查。為確保所建立方法(尤其是色譜法)的準確度、重現性,研究過程中,應注重對樣品的前處理、色譜條件的篩選、對照品濃度的設置、限度確定的合理性等進行研究;還應參照《中國藥典》四部“藥品質量標準分析方法驗證指導原則”對方法進行考察。同時應提供所使用對照物質的來源、批號等信息;提供薄層色譜彩色照片或高效液相色譜圖。
4.11含量測定。參考文獻資料,在實驗研究的基礎上,建立制劑中有效成分或特征性(指標性)成分的含量測定方法,按照《中國藥典》四部“藥品質量標準分析方法驗證指導原則”對所建立的方法進行系統的方法學考察,還應提供色譜法、光譜法含量測定方法學中供試品、對照品和陰性對照的圖譜,并附測定波長選擇和線性關系圖譜等技術資料。
4.12功能與主治。應按中醫基礎理論和臨床使用的結果擬定,并有符合要求的相關臨床病案資料作為技術支持。要突出主要功能,并應以主治銜接,先寫功能,后寫主治,功能主治的描述應使用規范的醫學術語。功能表述原則上應符合中醫的傳統表述習慣,主治中一般應有相應的中醫證候或中醫病機的表述或限定。
4.13用法與用量。用法用量應依據臨床使用的結果說明臨床推薦使用的用法和用量,先寫用法,后寫一次量及一日使用次數。同時可供外用的,則列在服用量后,并用分號隔開。用量為常人有效劑量。如同一藥物不同的適應癥、不同的年齡階段其用法用量可能不完全一致,應詳細列出。毒劇藥要注明極量。
用法與用量的表述應規范、詳細、易懂、便于患者服用。具體要求參見《醫療機構制劑說明書和標簽的要求》、《藥品說明書和標簽管理規定》(局令24號)等有關規定。
4.14注意。按照臨床使用結果和藥物性能,列出使用該制劑時必須注意的問題,包括各種禁忌,如孕婦及其他疾患和體質方面的禁忌、飲食禁忌等。
4.15規格。規格的寫法有以重量計、以裝量計、以標示量計等,必須規范表述。如有多種規格應按照由小到大的順序全部列出,并且與說明書中的表達方式一致。
4.16貯藏。貯藏條件應根據制劑特性及穩定性試驗結果擬定,寫明保存的條件和要求。貯藏條件所用術語應符合《中國藥典》四部凡例的規定。
5.文獻資料
按各藥味在處方中出現的順序列出相關的文獻資料。對于每一藥材(飲片)的文獻資料,按來源、化學成分研究、藥理毒理研究、藥效研究、質量控制方法研究的順序列出。最后列出參考文獻(法規、標準、期刊雜志、專著等)。
 
附件5

醫療機構應用傳統工藝配制中藥制劑
內控制劑標準及起草說明資料要求

 
1.制劑內控質量標準草案
制劑內控質量標準的編寫體例應與《中國藥典》一部基本一致。具體編排順序為:【名稱】(中文名稱和漢語拼音)、【處方】、【制法】、【性狀】、【鑒別】、【檢查】、【浸出物】、【指紋圖譜】或【特征圖譜】、【含量測定】、【功能與主治】、【用法與用量】、【注意】、【規格】、【貯藏】等。
2.內控質量標準正文中的格式、術語及符號的含義和計量單位應符合《中國藥典》凡例的規定。檢驗檢測所需的對照品或對照藥材(或對照提取物)應為可溯源有證標準物質。
3.所使用的試劑、試藥、試液、指示劑、緩沖液、滴定液等均應符合《中國藥典》的有關規定,不應改變其濃度或配制方法;若《中國藥典》沒有收載的,應在質量標準正文中以注解的形式列出其配制方法,并在起草說明中加以注明。
4.標準中各項目限度的規定,應結合實際,保證中藥制劑在配制、貯藏和使用過程中所必須達到的基本質量要求。
5.內控標準的起草說明。應說明標準中控制項目的選定、方法選擇及限度范圍確定的依據。
附件6
醫療機構應用傳統工藝配制中藥制劑
穩定性試驗資料要求
 
傳統中藥制劑的穩定性是指傳統中藥制劑的化學、物理和生物學特性發生變化的程度。通過穩定性試驗考察傳統中藥制劑在不同環境條件(如溫度、濕度、光線等)下藥品特性隨時間變化的規律,以認識和預測藥品的穩定趨勢,為藥品生產、包裝、貯存、運輸條件的確定和有效期的建立提供科學依據。穩定性研究試驗設計應結合藥材的性質、劑型的特點和具體的處方及工藝條件進行。
1.穩定性試驗的基本要求
1.1樣品的批次和規模
進行加速試驗和長期試驗應采用中試或中試以上規模生產的三批樣品,以能夠代表規模生產條件下的產品質量。
1.2包裝
所用包裝材料和封裝條件應與最終用于備案的制劑包裝材料或容器一致,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1.3試驗方式
應進行加速試驗和長期試驗。所用控溫、控濕、光照等設備應能較好地對試驗要求的環境條件進行控制和監測,并能對真實溫度、濕度與照度進行監測記錄。
2.加速試驗的有關要求
2.1一般應在溫度40℃±2℃,相對濕度75%±5%的條件下放置6個月,于0、1、2、3、6月末分別取樣檢測。
2.2對采用不可透過性包裝(如玻璃瓶等)的液體制劑,可不要求相對濕度。
2.3對采用半通透性容器包裝(如低密度聚乙烯瓶等)的液體制劑,則應在溫度40℃±2℃、相對濕度25%±5%的條件下進行試驗。
2.4對膏藥等制劑可直接采用溫度30℃±2℃、相對濕度65%±5%的條件下進行。
2.5對溫度敏感的制劑(需在4~8℃冷藏保存)的加速試驗,可在溫度25℃±2℃、相對濕度60%±5%的條件下進行。需要冷凍保存的制劑可不進行加速試驗。
3.長期試驗的有關要求
3.1長期試驗是在接近藥品的實際貯存條件下進行的穩定性試驗,一般在溫度25℃±2℃、相對濕度60%±10%的條件下放置,也可在常溫條件下進行。于0、3、6、9、12月末分別取樣檢測,以后每6個月考察一次。總體考察時間應涵蓋有效期。
3.2對于半透性容器中的制劑,應在溫度25℃±2℃、相對濕度40%±5%或溫度30℃±2℃、相對濕度35%±5%的條件下進行試驗。
3.3對溫度敏感的制劑,可在溫度6℃±2℃的條件下進行。
4.考察項目
考察項目(或指標)應根據所含成分和/或制劑特性、質量要求設置,應選擇在藥品保存期間易于變化,可能會影響到藥品的質量、安全性和有效性的項目,以便客觀、全面的評價藥品的穩定性。一般以質量標準及中國藥典四部制劑通則中與穩定性相關的指標為考察項目(參考中國藥典四部通則9011“原料藥物與制劑穩定性試驗指導原則”附表中穩定性試驗重點考察項目),必要時,可超出質量標準的范圍選擇穩定性考察指標。
5.結果評價
對穩定性試驗的結果應進行評價,以確定中藥制劑的貯存條件、包裝材料/容器和有效期。
5.1貯存條件的確定
應綜合加速試驗和長期試驗的結果,同時結合制劑在存放過程中可能遇到的情況進行綜合分析。選定的貯存條件應按照規范術語描述。
5.2包裝材料/容器的確定
根據穩定性研究結果,進一步驗證所采用的包裝材料和容器的合理性。
5.3有效期的確定
制劑的有效期應根據加速試驗和長期試驗的結果分析確定,一般情況下,以長期試驗的結果為依據,取長期試驗中與0月數據相比無明顯改變的最長時間點為有效期。
6.穩定性試驗報告的內容
6.1供試中藥制劑的品名、規格、劑型、批號、批產量、配制單位、配制日期、試驗開始日期、每個考察時間點的日期;
6.2穩定性試驗的條件,如溫度、相對濕度、容器等。應明確包裝/密封系統的性狀,如包材類型、形狀和顏色等;
6.3穩定性研究中各考察項目的檢測方法和指標的限度要求;
6.4在試驗起始和試驗中間的各個取樣點獲得的實際分析數據,一般應以表格方式提交,并附相應的清晰的圖譜和照片,圖譜信息應完整(具體可參考國家藥品審評中心網站發布的“藥品研究色譜數據工作站及色譜數據管理要求(一)”);
6.5檢測結果應如實標明數據,不宜采用“符合要求”等表述,性狀應描述觀察到的外觀形狀、具體顏色等;
6.6對試驗結果進行分析評價,得出初步結論(貯存、包裝、有效期)。
 
 
抄送: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江蘇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省食品藥品監督檢驗研究院、省局認證審評中心、泰州醫藥高新區直屬分局
江蘇省藥品監督管理局辦公室                2018年12月29日印發
 
關鍵詞:院內制劑備案醫療機構制劑備案中藥制劑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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